奋斗者协议违法吗?大家不要想当然
以菊厂的体量,混水木的大部分都应该有朋友在菊厂,就这个问题跟菊厂的朋友也讨论过,他们普遍认为,这个是经过菊厂法务制定的政策,应该是合法的,我则想当然地认为这是非法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来好奇查了一下,还真是合法的,前提是企业得证明已经给了加班费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另外一个想当然,而且也被大家广泛接受的观点就是每周40小时工作制,查了一下劳动法,发现其实是错的
2018年修订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也就是说,每周正常工作时间的上限是44小时,超过的才算加班
如果有企业要求员工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来上半天班,工作4小时,真的不违法
那996违法吗?这个就不好认定了,员工自愿加班和企业强制加班很难界定,从法律上来说,任总的说法似乎更靠谱。
任总说,我们最基层的员工想多加一点班也不行,超过一定小时数以后原则上是不再给报酬的。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没有支付报酬,就不能认定是强制加班
大家对低薪996的小公司普遍嗤之以鼻,这也是合情合理的。认为这些小公司没给出菊厂的钱,还要学菊厂加班。但这似乎有些本末倒置。菊厂并不是因为高薪996才发展到今天的,相反,20年前的菊厂也是低薪996的代表。
这里说的薪酬高低是跟行业顶尖公司比,不是跟不知名的小公司比。
20年前,在思科、朗讯、爱立信、诺基亚、高通等国外巨头眼里,菊厂根本不值一提,他们当年看菊厂,就像现在大家看低薪996的小公司一样。
菊厂的发展正是一代又一代低薪996的员工奋斗的结果,你怎么知道现在低薪996的小公司20年后不会发展成菊厂这样的大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