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吵两句就跳楼,是不是也能判对方几年?
这也太容易了,什么都能算过失致人死亡,都成年人了,要自杀谁也拦不住啊。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宏洁在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上诉人方宏洁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宏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辩护人认为方宏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原判定罪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宏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就是说看见有人要跳楼,不要再喊快跳了,有可能吃牢饭
【 在 LordNel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宏洁在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上诉人方宏洁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宏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辩护人认为方宏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原判定罪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宏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方宏洁与张芳于2007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租住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永泰花园5幢602室。2007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方宏洁与外出饮酒回来的张芳在暂住房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张芳负气冒雨爬上602室暂住房楼顶横梁上,被告人方宏洁见状尾随而出,二人又继续争吵。期间,被告人方宏洁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的语言刺激张芳,张芳遂从602室楼顶横梁上跳下,致右肺及肝脏挫碎、出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方宏洁打电话报警,并与民警一起将张芳送至医院抢救,后被民警传唤归案。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补上详细案情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说看见有人要跳楼,不要再喊快跳了,有可能吃牢饭
这是故意杀人了
【 在 LordNel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方宏洁与张芳于2007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后一直共同租住在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永泰花园5幢602室。2007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方宏洁与外出饮酒回来的张芳在暂住房因琐事发生争吵。争吵后,张芳负气冒雨爬上602室暂住房楼顶横梁上,被告人方宏洁见状尾随而出,二人又继续争吵。期间,被告人方宏洁多次以“跳呀,你跳下去好了”的语言刺激张芳,张芳遂从602室楼顶横梁上跳下,致右肺及肝脏挫碎、出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方宏洁打电话报警,并与民警一起将张芳送至医院抢救,后被民警传唤归案。
: 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 ...................
不懂法的人贴了案例也看不懂,永远觉得他认为的就是对的,除非自己遇上事儿被判了
【 在 LordNel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宏洁在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上诉人方宏洁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宏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辩护人认为方宏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原判定罪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宏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来就是啊,乱起哄可能面临多个罪名
【 在 spritesw 的大作中提到: 】
: 就是说看见有人要跳楼,不要再喊快跳了,有可能吃牢饭
: 【 在 LordNelson 的大作中提到: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方宏洁在于被害人争吵过程中,明知被害人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之中,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轻信可以避免,仍以言语刺激,导致被害人跳楼自杀身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上诉人方宏洁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方宏洁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以及辩护人认为方宏洁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信。原判定罪错误,导致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08)甬鄞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宏洁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