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鲜出炉顺义法院的判决,大家感受下基层司法简单粗暴
先指出判决书四处明显错误的地方:
判决书第二页第14行“原告就跟着大家继续沿着顺白路向前跑,原告自己慢慢沿着顺白路,外环路,通顺路回到了原告位于×××××××的家里”表述前后矛盾,这句话是来自我起诉书中“原告当时想着不严重,毕竟经常运动的人,扭脚擦伤是常见的事情,就跟大家说没事,你们先跑吧,原告自己慢慢试着走走,然后××和××说,你回家拿冰块冷敷一下消肿,然后就跟着大家继续沿着顺白路向前跑,原告自己慢慢沿着顺白路,外环路,通顺路回到了原告位于×××××的家里” 判决书故意篡改了我陈述的事实,但是手法太拙劣,直接相互矛盾。
判决书第三页18行“京顺白路,外环路,通顺路跑回其×××××的家中”一句中“京”应该是“经”表示经过的意思,判决书错别字。
判决书第四页2,3行“不慎踩到道路边缘的雨水篦子”,我在起诉书和庭审过程中从来就没有说到:不慎踩到,事实是,我正常跑步,踩到塌陷折断雨水篦子的边缘导致骨折,判决书这样写,就是想制造我自己不小心的假象,最终把责任推给我自己,让我自己承担。
判决书第四页第7,8,9行“因×××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的结果和路桥瑞通公司的养护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为达成调解协议” 一审法官得出这个结论让我感到匪夷所思,怎么得出这个结论的,
这个调解指的是顺义司法局的行政调解,真实情况是顺义司法局根本就没有主持举证,一个常识:司法局是行政机关,有主持举证的权利吗,调解过程中,司法局明确说:你要主张赔偿只能去法院,法院才有举证质证的权利,
判决书把压根不存在的东西作为自己认定的事实,主要是因为,法官实在不知道该拿啥作为事实依据了,庭审过程中:法官对我提交的和养路公司通话录音,骨折详细情况,当天跑步轨迹和一同跑步人证人证言均不予理睬,只是一味问我有没有监控或者照片证明你踩到井盖摔倒的,甚至直接问我:你或者同伴最好有照片或者视频直接拍到你摔倒瞬间,这话当时就把我激怒了,直接质问法官:你会一边走路,一边拍视频或照片吗,何况是跑步,证据也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形,讲究合理性啊,总是要求不可能有的东西,法官:那是你的事情,你不能提供当时视频或者照片,那你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庭审不到半个小时就结束了,法官最后就是以我没有视频或者照片正好拍到踩到井盖摔倒瞬间为依据判定我败诉。
其实,庭审前我跟法官电话沟通案情,当法官知道没有监控可以拍到事发过程的时候,直接说:没有监控,你就败诉,然后就建议我撤诉,我说我有其他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事发的全过程,法官还是一个劲让我撤诉,我坚持不撤诉。
我提到一起跑步同伴可以为我作证,法官说:证人说的话不能信,按照规定证人话要落实,必要时候要实地勘察,按照证人说的话走一遍,就能验证证人的话是否可信,法官这样说话,只能说明他懒,简单粗暴漠视受害人利益。
判决书的导向性特别明显,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普通人都能看得出,说真的,这也是我第一次看到判决书,之前对判决印象还是停留在“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但是看到这个判决彻底颠覆了我的三观,一审法官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随意的偷换概念,曲解证据,捏造事实。
法律版的同学们,你们见多识广,能给我些建议吗,我应该怎么办,我的这个案子真的就像一审法官说的:没有监控拍到你踩到雨水篦子摔倒瞬间,我就判不了,你败诉。
同时也希望引起大家更多关注,毕竟市政设施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出行,是我们脚下的安全。